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句容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21时06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U****小型轿车沿本市润州区黄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山北路与黄山西路交叉路口附近时,撞上前方同方向行驶至此并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灯、缪某某驾驶的苏LJ****小型越野客车,致两车受损。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8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接处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袋、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信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等鉴定意见;5.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痕迹勘验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滢
检察官助理:杨 元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 1360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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