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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2019年12月2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满城区**小区。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36分,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沿汉贤街(原环城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未央广场东侧时被袁某某驾驶冀LZ*****小型客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袁某某、郑某某分别负同等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4mg/100ml。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双方车俩自行维修,袁涛对郑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郑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刘某某、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何俊乔

检察员:张园园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31021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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