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兴隆县**镇**村**组**号,现住**乡**村。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冀HK****号大型普通客车从蘑菇峪乡解放村开往兴隆县汽车站从事旅客运输业务。8时许行驶到兴隆镇长河套村附近时,民警检查发现该车核定载人数29人,实际载人数5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检查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谢军辉
附件:
1.被告人现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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