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卢龙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晚,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的两轮汽油摩托车去**乡**村,被**派出所在出警过程中发现。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9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经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赵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单 丽
检察官助理:王雅杰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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