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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冀J*****号汽车行驶到李寨公路沧县**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宝盈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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