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街**号**栋**单元**号,现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室。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号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街**路北省委大院门前与王某某驾驶的冀******号豪沃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对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进行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9.0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被告人郑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查获被告人郑某某的执法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新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现场执法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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