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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63********,汉族,中专文化,政治面貌为群众。户籍所在地保定市竞秀区**街**栋**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与高速入口西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2.书证:公安机关查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户籍信息、政治面貌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波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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