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20时40分左右,郑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汽车行至**镇**街路西**小区门口,欲进入小区时因门禁杆未自动抬起与物业警卫人员发生冲突,物业人员报警。民警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后将郑某某带至抚宁区中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155.95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郑某某驾驶的车辆照片;
2书证:现场方位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经过说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杨某甲、杨某乙证言材料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郑某某供述材料;
5鉴定意见: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意见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卡口通行画面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素敏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4页;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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