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郑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9********,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泗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郑某某,曾因嫖娼于2016年9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NY****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他人由泗阳县新城市花园小区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泗阳县众兴镇朝霞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郑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抓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前科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凌

检察官助理:顾豪娣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05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