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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5247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燃油助力车,从乐清市蒲歧镇华秋村沿虹南线开往天成街道巨光方向,途经乐清市蒲歧镇虹南线下候宅村路段时,车辆碰撞同道路右侧正在扫地的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理化检验,被告人郑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燃油助力车经鉴定,制动和转向性能正常,该车技术状况符合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定义要求,在机动车范畴。双方在民事上达成了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人员档案、接警单、和解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医院医疗证明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违法记录查询单;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李某某和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州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等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鹏

检察官助理:施梦子

2020年828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6.《证据确认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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