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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150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无,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51985********,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毕业,户籍所在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幢**单元**室,查获前居住在杭州市西湖区**幢**单元**室,工作单位及职业:**网站职员。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7年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因危险驾驶证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凌晨,在饮酒后驾驶浙A7****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西湖区曙光路**酒吧附近停车处出发,途径曙光路、杭大路、跑马场路等道路行驶,2020年11月11日2时27分许,当其驾驶行驶到黄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西湖区黄龙路黄龙体育中心正大门口北侧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告人郑某某被民警带至杭州市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被告人郑某某在提取血样过程中以推搡、拉扯的方式不配合民警执勤执法)。

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五天、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楼旭明

20201117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光盘贰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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