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3326231964********,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小区**幢**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10月9日被温岭市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浙JS1****号小型轿车,途经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东环路路口至人民东路锦屏路路段,被人发现并报警,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太平街道锦屏公园停车场处将其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卫荣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侦查卷宗贰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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