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号。2012年1月17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2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2018年12月13日因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黄岩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时33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JW****号小型轿车途经泽坎线50公里路段,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被告人郑某某被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前科资料、六查一联系、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单、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辉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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