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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1时39分,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E*****号灰色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拉尔区滨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康桥祥福里小区东侧五金建材商店门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5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海拉尔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丽娜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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