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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2月1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七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中午,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隆鑫牌摩托车沿郑席线由武穴往**方向行驶,当日14时许,当车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武穴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在事发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81.92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局大法寺派出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照片;5.被告人郑某某讯问过程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亚辉

检察官助理  汤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81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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