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住双牌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在**与湘******小轿车驾驶员张某某发生纠纷,涉嫌酒驾,双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将此警情转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7.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俊
检察官助理:黄文飞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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