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现住白银区**路**号**幢**单元**室。2005年3月1日因犯赌博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月6日因犯赌博罪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2019年12月24日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总和有期徒刑三十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甘****保时捷牌小型轿车,沿白银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站**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2、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昭文
检察官助理:狄振洋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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