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郑**,男,196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61966********,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址及户籍地均为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1月2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1月25日20时23分许,其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溪柄镇坑口村沿国道104线往福安市城区方向行驶,行经国道104线2125KM路段被福安市公安局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闽******号二轮摩托车;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吹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郑某某证言;
4.被告人郑**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正杨司法鉴定中心闽正扬司鉴所[2019]醇检字第10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7.视听资料: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现场、抽取血样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雄贵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郑**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86页,检察材料壹册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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