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路**号**家**座**梯**单元,现住地福建省福州市**路**号**家**座**梯**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越野客车,从长乐国惠酒店出发,在航城街道龙门村广场路路段,被长乐区公安局首占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长乐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照片、抽血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郑某某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闽******车辆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1774号乙醇含量鉴定书;

4.现场平面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云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路**号**家**座**梯**单元;

2.移送本案卷宗1册计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