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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建省**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3时41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闽GO****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三化厂区群工二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长安路路口时,因其严重超速行驶,所驾摩托车与沿长安路自北向南区中路由耿某某驾驶的闽G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6****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郑某某本人脚踝受伤、闽GO****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耿某某拨打120、110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郑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被告人郑某某被送至三明市第一医院救治并依法抽取血样待检。2020年4月2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64mg/100ml,系醉酒状态。2020年4月7日,经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依法认定,本次事故系被告人郑某某过错行为造成,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5月12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义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提取血样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领取车辆通知书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口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三明市第一医院门诊病历等书证;2.证人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血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车辆瞬时速度鉴定意见书、身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等;6.事发路段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本人轻伤二级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素琴

2020年5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单元**室(联系方式:1345981****)。

2.案卷材料1册、视频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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