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4********,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和同年3月2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尤溪县新阳镇第二中学附近张某某家中喝了一些酒。同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由尤溪县新阳镇镇区往新阳镇龙益村方向行驶,行经尤溪县道西文线37KM+50m路段时跨越路中单黄虚线驶入相向车道与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郑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次日0时20分,被告人郑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同年5月4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80mg/100ml。同年6月13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尤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郑某某已和被害人苏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19]醇鉴字第**号、[2019]毒鉴字第**号、[2019]车痕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文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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