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102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61985********,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德化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2013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闽C5K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政永高速湖头收费站入口时,被泉州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5月15日0时10分,郑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7.75mg/100ml。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双洁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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