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郑**,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街**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江**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郑**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324国道福清市新厝镇区街道3公里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郑**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郑**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抽血照片、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国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柱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江**村**房;
2.卷宗2册共计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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