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位于闽侯县**乡**村家中吃饭并饮酒。同日19时许,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途经闽侯县**乡**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郑某某的酒精含量为26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闽侯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封存,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闽侯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世生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闽侯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