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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0********,汉族,中专文化**公司**,翁牛特旗政协常委,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无前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小****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Q****号小型轿车沿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华街与柳林路交叉T型路口处,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蒙D1****号小型轿车时两车相刮,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9.8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三万元整,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测定[2019]第615号血液乙醇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占 学

助理检察员:额尔古纳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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