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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沈丘县******组。被告人郑某某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12月1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二轮摩托车,从本市虎丘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村**幢**室的家中出发,行驶至虎疁路文体中心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2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等;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处警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2019年1210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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