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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3时21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辽K****6小型轿车(载乘车人邓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灯塔市兆麟广场时,与广场石台相撞发生事故,造成郑某某、邓某某受伤,车辆、石台损坏的后果。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郑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5mg/100ml。经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受伤入院并对其醉酒驾车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

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5.道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芬

检察官助理:曹琳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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