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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镇**号。2012年9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被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19时46分,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浙EB****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画溪大道禾峰乾庄门口路段时,被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

6.现场照片、呼气测试酒精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6月9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6229****;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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