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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阿荣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并在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蒙E*****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阿荣旗那吉镇滨河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公证处门前处时,与沿滨河西街由北向南行驶付某某驾驶的蒙E*****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检验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2.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长军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阿荣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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