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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黑A*****)行驶至依兰县**镇**路**附近时,被依兰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检查出郑某某饮酒驾车。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1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侦查,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自诉材料等;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汝绍华

                                 检察官助理:夏乾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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