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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24***********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住新疆玛纳斯县********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9时许,郑某某在其女朋友马某某位于玛纳斯县*****小区的家中,因与其女朋友马某某吵架喝了约200克白酒。郑某某喝酒后,驾驶新B****号小型面包车沿玛纳斯县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玛纳斯县**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时,因交警当时对道路进行临时管控,郑某某驾驶新B****号小型面包车不按导向行驶,逆行绕过执勤点位,继续沿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光明路与三园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驶入三园路,沿三园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路****小区地下车库门口处被交警查获。交警立即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66.5mg/100ml,之后交警依法扣留新B*****号小型面包车,并将郑某某带至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李伟发

检察官助理:马翠敏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8页,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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