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7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村**庄**号,2014年7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持有C1型驾驶证。2019年3月20日晚郑某某和秦某某等人在阜南县陈家饭店吃饭期间饮用约二两多白酒。23时许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从南五岔路口乔家大院北50米处出发,沿富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尚鼎国际小区门口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后被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带至阜南县人民医院抽取体内静脉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86.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检察官助理李硕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阜南县**村**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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