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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巷**号,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21时左右饮酒后驾驶粤U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潮州市枫溪区**路***路段口处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三大队民警查获。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郑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94.1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4月30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泽浩

                                               检察官助理 邱晓丽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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