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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13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6日15时56分,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农安县农安镇渤海蓝城小区南门门前处时,被农安县公安机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法院 

检察员:刘元元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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