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2020年1月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640元(未缴纳)。2019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18.9mg/lOOmL)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8811),沿我市沙溪镇沙溪大道往宝珠西路方向行驶,途经宝珠东路龙山中学路口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郑某甲经公安人员通知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Ο二Ο年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
2、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视听资料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涉案的车辆等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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