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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号;现住址潮南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途经潮南区和惠公路陇田镇东仙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8㎎/100ml。

2020年5月26日,在值班律师张见证下,被告人郑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称重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某某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郑某某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三卷;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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