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0时54分,被告人郑某某在漳平市菁城街道城隍路“亿方菜馆”参加满月宴席期间饮酒,后无证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F66***白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从 “亿方菜馆”出发,经外环路、和平北路至漳平市万成红绿灯时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将被告人郑某某带至漳平市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9mg/100ml。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制作的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漳平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沿途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苏明华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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