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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受贿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7〕17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7********,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广州市增城市**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增城区****西****房,现住广州市增城区********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1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原增城市**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街办事处整合回收增城市**房地产经贸公司、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荔城三联闲置土地之机,为上述公司董事长梁某甲(已判刑)提供帮助,后收受梁某甲送的50万元人民币。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人口信息、任职情况等书证;

2.​ 证人梁某甲、梁某乙、姚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审讯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谢英

2017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3.退赃50万元,暂扣于本院,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罪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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