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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受贿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6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时系中共党员(现已被开除党籍),原系深圳市**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正处级),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路**栋**。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受贿嫌疑,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起诉,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7月26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郑某某担任深圳市**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8.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35万元的事实

2000年左右,时任深圳市**学校副校长的被告人郑某某与当时承接该校工程的项目经理蔡某某相识。2015年下半年,时任深圳市**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的郑某某主动联系蔡某某,让其到深圳市**学校参与小额工程和修缮项目的校内招投标,并为此向该校总务科科长沙某某等人推荐蔡某某。在郑某某的帮助下,蔡某某利用其本人控制的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以及通过挂靠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多次承接深圳市**学校的工程项目。为感谢郑某某的关照并希望能继续承接学校工程,20l6年至20l9年期间,蔡某某先后分多次到郑某某位于福田区**路**阁的住处送给其财物,合计人民币35万元。

(二)收受深圳市**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22.1万元的事实

20l5年,深圳市**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经人介绍找到时任深圳市**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的被告人郑某某洽谈该校学生军训业务。通过对李某某经营的深圳市**启航培训中心进行考察后,郑某某认为该中心符合学校开展军训的要求。随后,李某某通过竞争性谈判、校内招投标方式承接了深圳市**学校20l5年至20l8年新生军训项目以及2017年、20l8年高考期间新疆班学生复训项目。为感谢郑某某的关照并希望能继续承接学生军训项目,20l5年至20l8年期间,李某某在每年军训结束后均按每名参训人员40元的标准先后多次在福田区时代广场停车场送给郑某某现金,合计人民币22.l万元。

(三)收受深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7万元的事实

自20l3年起,深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始承包深圳市**学校室内绿化养护管理项目。20l4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到深圳市**学校任校长后,深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承接该校的绿化工程,双方先后签订了多份绿化工程项目合同。为感谢郑某某的关照并希望能继续承接该校绿化养护管理项目,20l7年至20l9年期间,深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先后多次到郑某某位于福田区**路**阁的住处送给其财物,合计人民币7万元。

(四)收受麦某某贿赂人民币2.8万元的事实

20l7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深圳市**学校任职时认识的学生麦某某请托郑某某将其亲戚的小孩录取到深圳市**学校就读,郑某某同意帮忙。在郑某某的关照下,该小孩被深圳市**学校录取。为表示感谢,麦某某在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8000元。20l8年7月,麦某某再次请托郑某某将其朋友的小孩录取到深圳市**学校就读,郑某某应允。后麦某某朋友的小孩顺利入读该校。为感谢郑某某,麦某某到郑某某办公室门口又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

(五)收受黄某某贿赂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

20l8年8月,黄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被告人郑某某,请托郑某某将其小女儿录取到深圳市**学校就读,郑某某同意帮忙。随后黄某某的小女儿被该校录取。为表示感谢,黄某某于当月办完小女儿的入学手续后,在深圳市**学校校园路上送给郑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又提出欲将其大女儿转学到该校就读,郑某某应允。9月初开学以后,黄某某的大女儿顺利转学到该校就读。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的家属代其将涉案赃款人民币68.9万元退缴至深圳市监察委员会暂扣账户,现已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人员信息表、人口信息查询表、无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回复函,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拘留证、宣布刑事拘留决定的讯问笔录、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收押回执、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宣布逮捕决定的讯问笔录、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提讯证等,郑某某到案经过及留置期间表现,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郑某某妻子周某某出具的关于退缴郑某某违纪违法所得的说明、涉案款物移交清单,干部任免文件、深圳市**学校关于郑某某同志工作分工的说明及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深圳市**学校分别与深圳**工程有限公司(1份)、深圳**有限公司(3份)、深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份)签订的《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蔡某某挂靠**公司、**建筑工程公司承接工程的证明,深圳**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深圳市**学校与深圳市**教育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2016签订的《军训协议书》;2017年签订的《社会实践活动协议书》;2018年签订的《国防知识教育实践活动协议书》以及2017年、2018年签订的《学生复训和拓展活动项目协议书》,深圳市**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深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学校签订的5份合同,深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经郑某某、麦某某辨认的《考生档案表》、《学生档案》,经郑某某、黄某某辨认的相关的学生档案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麦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荣东久

刘晓娜

2019年8月20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4.涉案赃款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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