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0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6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长乐市(区)**局干部、**站负责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兼任长乐市(区)**路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巷**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公寓**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长乐市(区)**局干部、**站负责人以及先后兼任长乐市**路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长乐市**路日常质量监督检查、交工验收工作及后续财政审核协调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路施工方所送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郑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长乐市**局四楼的办公室内,收受**路**标段实际施工方潘某甲所送面值0.1万元购物卡,共计人民币0.3万元(以下币种同)。
二、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多次收受**路**标段实际施工方李某甲等人所送钱款3万元以及面值0.3万元购物卡。其中,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郑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长乐市**局四楼的办公室内,收受李某甲所送面值0.1万元购物卡,共计0.3万元;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在长乐市南山公园附近的中闽魏氏茶店内,收受李某甲所送钱款3万元。
三、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郑某某多次收受**路**段桥梁工程施工方潘某乙所送钱款1.05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5.544万元)及面值0.2万元购物卡。其中,2014年和2015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郑某某先后在其位于长乐市**局四楼的办公室内,收受潘某乙所送面值0.1万元购物卡,共计0.2万元;2016年7月,被告人郑某某到**路**段工地现场进行检查时,收受潘某乙所送钱款0.05万元;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郑某某在长乐市区南山公园附近的中闽魏氏茶店门口,收受潘某乙所送钱款1万元;2018年11月、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位于长乐区**一楼的**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内,收受潘某乙所送劳力士手表一块。2019年2月,被告人郑某某将该劳力士手表退还潘某乙亲家陈某乙。后该表于2019年7月被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扣押。
四、2016年8、9月,被告人郑某某在长乐市区南山公园附近的中闽魏氏茶店内,收受**路**段路基工程施工方陈某丙等人通过**路**标段实际施工方潘某甲经手所送钱款2万元。
五、2017年11月和2018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先后在长乐市**路建设指挥部门口,收受**路**段路基工程施工方陈某丙等人通过**标段技术人员李某乙经手所送钱款2万元,共计4万元。
六、2018年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长乐区吴航街道南山公园附近的理想茶店内收受**路**标段实际施工方潘某丙通过**标段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林某甲所送钱款3万元、中华香烟3条以及茶叶1盒。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投案。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向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退出上述受贿所得13.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表、简历、入党材料、关于任职和职责情况说明、干部任免通知、长乐**建设质量安全**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长乐市**运输局关于成立**路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长乐市**路**段工作推进会备忘录等会议纪要、**局对**路各标段进行的安全检查材料、交工验收材料、劳力士牌手表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文件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林某乙、潘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李某乙、林某甲、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金额达人民币19.39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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