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4*******,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仙居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住仙居县**花园**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仙居县监察委留置,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1日被先行拘留,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仙居县**管委会党组副书记及主任、仙居县**局党组书记及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48.78万余元,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90万元,共计人民币238.78万余元。具体如下:
一、2009年至2017年期间,郑某某利用担任仙居县**管委会党组副书记及主任、仙居县**局党组书记及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某在事件处理、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某(另案处理)财物共计人民币148.78万余元。
(一)2009年至2010年期间,郑某某利用担任仙居县**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某在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2009年中秋节和2010年春节期间,郑某某先后两次共收受张某某给予的100条中华香烟和一箱53度飞天茅台白酒(共6瓶)。经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69 320元。
(二)2015年9月,时任仙居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郑某某,受县领导指示参与化解仙居县永安溪虎坦河段3名儿童溺亡引发的信访事件。因有线索显示儿童溺亡系张某某偷采砂石导致,为防止事态扩大,避免其在永安溪河段非法采矿被查处,张某某寻求郑某某帮忙,郑某某允诺并在仙居县**酒店附近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三)2017年,郑某某利用担任仙居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明知工程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仍然允诺帮助张某某加快办理**河道整治防洪堤工程的变更手续。后于2017年7、8月在仙居县**酒店附近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于2017年农历年底在家里再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四)2011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张某某为了继续得到郑某某的关照,先后三次向郑某某借款人民币340万元,约定月息3分,每季结算支付,累计给予郑某某人民币316.52万余元。其中,郑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11.85万余元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具体如下:
1.2011年10月2日,郑某某出借给张某某人民币200万元,约定月息3分,于2013年10月17日收回本金100万元,于2017年4月28日收回100万元本金。期间,郑某某至少收受利息款270万元,额外收受张某某给予的9.52万元,非法获利99.52万元。
2.2011年12月21日,郑某某出借给张某某人民币80万元,约定月息3分,于2013年1月6日收回80万元本金。期间,郑某某至少收受利息款27万元,非法获利9万余元。
3.2014年4月10日,郑某某出借给张某某人民币60万元,约定月息3分,于2014年10月2日收回60万元本金。期间,郑某某至少收受利息款10万元,非法获利3.33万余元。
二、2014年上半年,郑某某利用担任仙居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王某甲、万某某非法设立**省道砂场(又称**砂场)并取得**省道砂场的采砂权提供帮助。2017年6月许,**省道采砂权到期后,郑某某再次向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帮助王某甲、万某某非法延长采砂期限。郑某某先后收受王某甲、万某某以现金、支付工程款、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给予的人民币80万元。具体如下:
(一)郑某某于2015年下半年在**镇**路边收受王某甲代表**省道砂场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于2015年农历年底在**家里收受人民币20万元和5条高档香烟(品牌不明,无法鉴定),于2016年下半年在王某甲位于**镇的违建别墅下收受人民币15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二)2016年郑某某在**镇**水库管理房修建民宿期间,王某甲、万某某帮郑某某安排人员施工。2016年农历年底,郑某某收受由王某甲代表**省道砂场支付给施工人员羊某某的工程款16万元。
(三)2014年6月5日,郑某某出借给王某甲代表的**省道砂场人民币50万元,约定月息3分,每月结息,于2016年6月3日收回本金40万元,于2016年7月初收回本金10万元。期间,郑某某收受利息款人民币38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万元。
三、2015年至2017年期间,时任仙居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郑福华受陈某某请托,为陈某某经营的仙居**厂申请技改补助项目,向仙居县**局有关工作人员打招呼,顺利帮助陈某某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申请到技改补助款23万余元。2017年农历年底,郑某某在**的家中收受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4月17日,仙居县监察委对被告人郑某某立案调查,23日将郑某某带至办案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仙居县人民政府任职文件、银行流水、张某某案起诉书、朱某某笔记本复印件、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暂行办法、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实施细则、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省道改建工程采砂权拍卖相关材料、采矿权出让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万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应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政伟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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