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公诉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口市秀英区**镇*******,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队,住海口市秀英区**路**栋**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0日主动到海口市监察委员会投案,2019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刘莎,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邢某某(另案处理)与合伙人符某某计划商业开发海口市秀英区**镇**村以北117.05亩土地,但因土地性质原因无法进行商业开发。之后其二人从**镇**村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海口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大道**线南侧约175亩土地被列入市行政中心用地范围,该公司可以重新选址通过置换获得等量土地。其二人认为可与**公司合作通过置换方式获得**村以北117.05亩土地进行开发,遂与吴某某商定,由吴某某代表**公司与**村委会**被告人郑某某协商在**村土地征用及置换过程中提供帮助,并由吴某某代表**公司送给郑某某好处费。2006年6月30日,**公司与**公司签订《土地股权转让合同》,将174.86亩土地出让给**公司。合同签订后,吴某某代表**公司与郑某某协商,请郑某某在原海口市**局(以下简称市**局)征用及置换**村土地过程中提供帮助。在郑某某的帮助下,2009年4月24日、5月25日,**村与市**局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由市**局征收**村117.05亩土地作为项目储备地,2009年5月25日,**村与市**局、**公司签订《土地置换协议书》,由市**局将**村以北117.0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置换给**公司。**公司将置换的117.05亩土地登记至其注册成立的海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下。2009年6月9日,**公司股东变更为**公司、黄某某(符某某的侄子,代符某某持股),**公司、黄某某各占股50%,*****变更为邢某某。**公司实际取得**村以北117.05亩土地。
为了感谢被告人郑某某在市**局征收及置换**村土地等工作中提供的帮助,2006年至2009年,**公司分四次共送给郑某某93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郑某某均悉数收受,用于个人及家庭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6年7月27日,吴某某以妻子杜某某的名义将35万元存入郑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并告知郑某某,郑某某悉数收受并用于个人及家庭使用。
二、2006年7月28日,吴某某以妻子杜某某的名义将35万元存入郑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并告知郑某某,郑某某悉数收受并用于个人及家庭使用。
三、2009年12月25日,吴某某在**大道的一家中国**银行门口将送给郑某某现金13万元,郑某某悉数收受后存入其中国**银行账户,用于个人及家庭使用。
四、2009年12月某日,吴某某在海口市**路**酒店其办公室送给郑某某现金10万元,郑某某悉数收受并用于个人及家庭使用。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海口市监察委投案。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向中国共产党海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建行账户上缴赃款9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清单、客户回单;2.常住人口信息、海口市村(社区)“两委”干部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土地置换协议书、征收土地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征收、置换**村土地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共计93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振院
检察官助理:傅啟立
2019 年 4 月 29 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方式1897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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