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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8********,汉族,专科毕业,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住怀化市**区**湾**栋**。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郑某某因此前饮酒驾车被暂扣驾驶证半年(驾驶证号:4110231988********,驾驶证状态为:超分、暂扣、停止使用、违法未处理),后在宿舍捡到室友李某某的驾驶证后私自更换了自己的照片留作自用。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郑某某在凤凰喝了啤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从凤凰返回怀化,在杭瑞高速**收费站入口接受交警呼吸式酒精检查时,其结果为39mg/100ml,在被要求出示驾驶证时,郑某某出示了变造后的李某某的驾驶证,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传唤证、传讯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郑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变造人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湘西支队凤凰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3、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变造他人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

检察官助理:熊才齐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怀化市鹤城区**大道**湾**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7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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