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65********,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门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门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郑某某在**镇**村党员活动室门前捡到同村村民马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未主动归还,后将马某甲驾驶证粘贴照片处的塑料膜撕开,裁剪同等大小的自己的照片粘贴在马某甲驾驶证正本上,并用“哥俩好”胶水粘好撕开的塑料膜,将变造后的驾驶证留存在自己家中。2020年4月,郑某某购买了一辆青C*****号夏利牌轿车,5月9日,郑某某驾驶青C*****号轿车在门源州医院内与一辆奥迪轿车刮蹭后逃逸,在接受交警队调查时,郑某某向交警出示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经交警核查发现郑某某本人未曾申领过机动车驾驶证。经询问,郑某某对变造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门源县交警大队以肇事逃逸、无证驾驶给予郑某某罚款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证据保全清单、马某甲补证换证资料清单、马某甲驾驶证遗失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交警队执法记录仪视频、郑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变造他人真实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至4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生胜
检察官助理:孔祥莉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门源县**镇**村**号,电话号码:1336970****.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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