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阿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9日,同案人叶某某(另案处理)向福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闽******号轿车,之后伪造所有人为被告人郑某某的闽******号机动车行驶证,于次日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将车辆抵押给林某乙,借款人民币25000元。其中同案人叶某某分得借款20000元,被告人郑某某分得借款500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闽******号轿车价值人民币53000元。
2、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于通过林某甲向福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转租闽******号轿车,之后伪造所有人为吴某某(另案处理)的闽******号机动车行驶证,伙同同案人吴某某将车辆抵押给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300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闽******号轿车价值人民币10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汽车质押合同、借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的供述:吴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强
检察员:赵劲松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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