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二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4********,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乡**村**号,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9月6日被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滑县瓦岗寨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滑县看守所,同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虚构其已承接河南**学院**校区7、8号宿舍楼装修租赁项目的事实,欺骗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与其签订《公司股份合作协议》,共同成立河南**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经营其编造的装修租赁项目。被害人何某某投资300300元,陈某某投资100000元到河南**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后,郑某某将骗取的被害人投资款用于个人使用及偿还个人债务。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滑县瓦岗寨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高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等证言;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公司股份合作协议、转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催收函、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河南**学院**校区学生公寓2、3、4号楼项目改造协议、河南**合同管理办法、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
(院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件及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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