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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合同诈骗)(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人员,出生地:河南省**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尉犁县**镇**路**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以收购香梨为由,利用虚假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骗取新疆**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在库尔勒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行)贷款7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七个月。2014年9月11日,郑某某收到市商行款项700000元后,给**担保公司支付91000元,向巴州民营企业**商会支付3500元。贷款到期后,因郑某某未能偿还贷款,经库尔勒市商业银行向郑某某、**担保公司催收后,郑某某未能偿还贷款。2015年9月18日,**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人郑某某的保证人向市商行连本带息偿还758115.87元。案发后,郑某某向**担保公司退赔10000元。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60.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贾文雁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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