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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73********,汉族,大学本科,*****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住昆明市****园*幢*单元***室。因涉嫌职务犯罪问题,2019年8月16日被盘龙区监察委留置,经我院决定,2020年1月22日被盘龙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30日被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龙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郑某甲担任*****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违反《******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办法》、《*****有限公司财物会计管理基本制度》、《******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财物事项报告制度》等规定,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滥用职权,采用虚假贸易方式,进行公司间资金拆借,造成重大损失:

(1)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郑某甲伙同黄某某、李某某,违反报告制度、合同审批制度、资金支付和融资管理办法等规定,采用虚构铜贸易方式,与**公司、****公司进行资金拆借。在**未能支付贸易欠款后,****并未向**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后**公司破产,经鉴定截止2019年7月31日,造成****公司损失52,906,688.11元。

(4)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郑某甲伙同黄某某、李某某、违反合同审批制度、资金支付和融资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公司贸易部与**公司、**公司、**公司开展虚假铜贸易,增加资金流水,违规进行贸易融资,并进行公司间资金拆借。

2015年****分别起诉**公司、**公司、**公司及****要求偿还相关债务,并胜诉。在判决执行过程中,****与**、**、**达成和解,法院终止执行程序。后因****与**公司、**公司、**公司的债权关系涉及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19年7月2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下发《关于暂缓执行相关涉案土地部分拍卖款的函》将****土地拍卖款暂缓执行。经鉴定截至2019年7月31日上述****应收三家公司款项总额135,741,586.78元未能收回。

二、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受贿罪,受贿金额共计370万元

1)2011年,被告人郑某甲利用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支付铜采购款的名义借给**3000万元资金使用,并通过**副总经理黄某某(另案处理)收受**股东陈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2012年,被告人郑某甲利用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黄某某向下属******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乙两次索要人民币共计60万元;

(3)2012年,被告人郑某甲利用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与******开发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有限公司做贸易的方式,帮助***获得**银行融资2亿元,并收受***总经理叶某某所送人民币120万元;

(4)2012年,被告人郑某甲利用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由****有限公司为融资主体,帮助邱某某介绍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土地作为担保,从**银行获取担保融资1.5亿元。后通过黄某某收受**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

(5)2016年,被告人郑某甲利用担任**总经理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帮助*****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以2000万对价退出**,并收受陈某某所送人民币150万元。

三、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贪污罪,贪污金额200万

2013年,郑某甲利用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办理**公司退股事项需要资金为由,安排黄某某从**套取现金200万元并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郑某甲户籍证明、与****劳动合同、任职证明、****公司融资及对外支付、签订合同等相关规定文件、专项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邱某某、叶某某、虞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7.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认定其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郎方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15盘。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郑某甲委托家属主动退赔涉案款100万元,由昆明市监察委予以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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