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住址**。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禁火期间,在其位于**村“大道南”(地名)的果园内点燃烂树叶、废弃苹果袋烧荒,致使**镇**村“大道南”果树、山岚山林起火。经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经济林)面积2.46公顷。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起火原因系行为人在野外使用明火,起火点位于**村“大道南”(地名)郑某某果园内起火部位的3号点(起火现场鉴定标注点)处。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当地政府禁火规定,擅自在林地烧荒,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二年,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忠敏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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