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6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4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婆坑”山作业过程中,把未熄灭的烟头丢在山地上,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婆坑”山山火现场过火总面积8.95公顷(134.25亩),林地受害总面积8.95公顷(134.25亩),为一般用材林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用火不慎,引发山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郑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某失火情节较轻,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志远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暂存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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